(2016)赣0425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熊龙喜与江西晶维石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龙喜,江西晶维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5执108号申请执行人:熊龙喜,男,住江西省永修县。被执行人:江西晶维石材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永修县云山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一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西晶维石材有限公司的存款99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 旺审判员 熊守明审判员 邓怡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