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24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2016)湘1124民初342号何XX与何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民初342号原告何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道县XX镇XX村**号。委托代理人蒋佳送,道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道县XX镇XX村*组**号。委托代理人董建林,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原告何XX与被告何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何XX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XX申请撤回本诉,没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何XX负担。审 判 员  何路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何 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