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执保206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米运金、饶再伦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米运金,饶再伦,何小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206之一号申请人米运金,男,汉族,1991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罗江县。委托代理人杨春梅,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饶再伦,男,汉族,1977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被申请人何小惠,女,汉族,1975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担保人刘霞,女,汉族,1992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新民场镇净菊村*组**号附*号,身份证号码5101241992********。担保人刘修建,男,汉族,1968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新民场镇净菊村*组**号附*号,身份证号码5101241968********。申请人米运金因与被申请人饶再伦、何小惠劳动争议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饶再伦、何小惠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上述担保人自愿以自有的财产为上述申请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米运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刘霞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的雪佛兰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担保人刘修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的东风雪铁龙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毁损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园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逢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