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素辉诉被告吴贝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辉,吴贝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066号原告:刘素辉,女,1989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吴贝贝,男,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辉诉被告吴贝贝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素辉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素辉负担。审判员 郭建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洪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