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1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环捷五金配件厂、江苏京都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环捷五金配件厂,江苏京都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朱建岳,肖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838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代表人:戎飞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坚利、张味味,该××员工。被执行人:慈溪市环捷五金配件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经营者:朱建岳,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胜西村杨家舍头四甲南路22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403024697被执行人:江苏京都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立丰,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建岳,慈溪市环捷五金配件厂经营者。被执行人:肖秋芳。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执1838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慈溪市环捷五金配件厂、江苏京都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朱建岳、肖秋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慈溪市环捷五金配件厂、江苏京都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朱建岳、肖秋芳应归还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10266451.71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83410.00元、执行费77666.45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被执行人江苏京都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抵押给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的机器设备已被哄抢一空,且被执行人慈溪市环捷五金配件厂、江苏京都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朱建岳、肖秋芳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2执18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