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青岛顺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顺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8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顺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顺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淑清,系青岛李沧巨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朱亮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隋本正,系被执行人公司工作人员。上述当事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李商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商初字第186���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