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破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破29号申请人季云海。被申请人温州科盛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季云海申请被申请人温州科盛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季云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已履行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被申请人温州科盛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季云海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且申请人季云海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季云海撤回对被申请人温州科盛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万敏审 判 员 蔡木义审 判 员 孙娟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戴小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