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5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宝国与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国,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15645号原告张宝国,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甘其纳,北京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组织机构代码10252XXXX。法定代表人史秀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家豪,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原告张宝国与被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食品饮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宝国及其委托代理人甘其纳、被告汇源食品饮料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家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宝国诉称:原告于1998年10月15日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司炉长及水质化验员,每月平均工资2700元。由于被告没有连续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被迫申请劳动仲裁。现原告不服京顺劳人仲字(2015)第3923号裁决书的裁决,认为其没有依法充分保护原告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被告自1998年10月15日至2015年8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9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汇源食品饮料公司辩称:原告1998年10月15日到被告处上班,岗位司炉工。2015年3月24日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双方没有任何争议。京顺劳人仲字(2015)第2116号裁决中已裁决。被告与原告终止劳动关系是因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告是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的,原告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张宝国与汇源食品饮料公司确认自1998年10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张宝国就确认与汇源食品饮料公司自1998年10月15日至2015年3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已提出过仲裁申请。后张宝国再次至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汇源食品饮料公司自1998年10月15日至2015年8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汇源食品饮料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9000元。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15)第3923号裁决书,驳回张宝国全部仲裁请求。张宝国不服该仲裁裁决,持其诉称理由诉至本院。汇源食品饮料公司认可仲裁裁决。张宝国于2015年3月2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张宝国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五日左右,其所在的动力部陈胜祥经理告知其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到退休年龄那天即可不用继续工作;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客观上已经终止,但因汇源食品饮料公司未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汇源食品饮料公司应当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9000元。为此,张宝国提交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证明其主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汇源食品饮料公司为张宝国缴纳了2007年7月至2015年2月社会保险。汇源食品饮料公司对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不持异议,但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因张宝国达到退休年龄而终止,其公司已于2015年3月26日向张宝国邮寄了《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通知书》,履行了提前告知义务,不同意支付张宝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此,汇源食品饮料公司提交《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通知书》、快递单、快递查询单为证。《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通知书》内容为:“张宝国您好:自2015年3月25日起,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先通知您终止劳动关系,请在2015年3月28日前到公司办理手续,结算工资。汇源食品饮料公司人力资源部。2015年3月25日”。快递查询单显示快件于2015年3月26日寄出,2015年4月2日妥投。张宝国表示未收到《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通知书》,双方亦未实际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通知书》、快递单、快递查询单、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张宝国就确认与汇源食品饮料公司自1998年10月15日至2015年3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已曾于2015年3月26日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本院不再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张宝国已于2015年3月24日年满六十周岁,张宝国与汇源食品饮料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因张宝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因此,对于张宝国要求确认与汇源食品饮料公司自2015年3月25日至2015年8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张宝国要求汇源食品饮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因其与汇源食品饮料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系因张宝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并不符合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条件,故,本院对张宝国该项诉讼请求难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宝国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张宝国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敏人民陪审员 焦晓卫人民陪审员 刘泽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晓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