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XX与被执行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51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67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横江镇烟坊村。被执行人张XX,男,1971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庄里镇双岭村四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XX与被执行人张XX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富平县人民法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1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7000元及利息,诉讼费975元,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日后权利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8执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