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硕与姚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硕,姚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刘硕。被执行人:姚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硕与被执行人姚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5)砀民一初字第01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珠敏审判员 孟凡永审判员 王 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