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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威博投资有限公司与章颖霖劳动争议2016民终1791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威博投资有限公司,章颖霖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17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威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SELCUKALPEREN。委托代理人:徐军,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永凡,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颖霖。委托代理人:罗春苗,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威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威博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民五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威博公司在原审诉请判决:1、其无须向章颖霖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461.53元;2、其无须向章颖霖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4000元。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威博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章颖霖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000元;二、威博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章颖霖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4000元;三、驳回威博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威博公司负担。判后,威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其无须向章颖霖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000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4000元。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章颖霖承担。上诉理由:一、章颖霖2013年6月入职,其入职次月便已知道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章颖霖在2015年3月31日才提起仲裁,此时距章颖霖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已超过1年9个月,在此期间章颖霖既没有向有关部门寻求救济,也未遭遇不可抗力事项,故不存在时效中断、中止事由。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不应得到支持。二、章颖霖因自身原因口头提出离职,威博公司尊重其选择,允许其完成工作交接后离职,并非威博公司主动要求章颖霖离职,故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章颖霖答辩表示同意原审判决。原审查明事实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是否超过劳动仲裁时效的问题。章颖霖2013年6月入职威博公司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于2015年3月31日提起劳动仲裁并提出该主张,劳动仲裁时效起算点应往前倒推一年即从2014年4月1日起算,由于2014年6月1日起双方已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审判决支持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律性质及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威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威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 巍代理审判员 乔 营代理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俊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