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军与王亮春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王亮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瓜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生于1965年6月10日。被执行人王亮春,男,生于1975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王亮春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瓜民二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亮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军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亮春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未执结,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该案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瓜执字第7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于生标审 判 员 王喜明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志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