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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军与王亮春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王亮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瓜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生于1965年6月10日。被执行人王亮春,男,生于1975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王亮春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瓜民二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亮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军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亮春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未执结,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该案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瓜执字第7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于生标审 判 员  王喜明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志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