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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2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邢林川与侯小峰、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林川,侯小峰,吴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2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邢林川,男,1965年1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侯小峰,男,1973年5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刚,男,1977年3月29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3)铜王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于2016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45000元及经济损失22000元,已向申请人支付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87.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19元。但被执行人对剩余执行款项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刚所有的陕B253**号东风牌大型汽车并锁定。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战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