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澧民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如林与汪绍成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如林,汪绍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保字第47-1号申请人张如林,男,196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汪绍成,男,1954年1月24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澧民保字第4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汪绍成在本院的执行款6500元人民币,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申请人张如林未向本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汪绍成在本院6500元执行款的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广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颜海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