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民终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曹丽娜与杜秋丽、宋德普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秋丽,曹丽娜,宋德普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7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秋丽,女,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丽娜,女,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德普(曾用名宋德甫),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杜秋丽与被上诉人曹丽娜、宋德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曹丽娜于2015年10月29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位于民权县北环路南侧、绿洲路北段路东约100米的房屋院落内(房产证号为民权(2015)00013435)东侧三间主房及东侧一间配房(厨房)归曹丽娜所有。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民民初字第02340号民事判决,杜秋丽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秋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正,被上诉人曹丽娜、宋德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15)民民初字第023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许珍红审判员 曹燚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 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