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姜枫与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枫,张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507号原告姜枫,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枫与被告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枫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枫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淑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