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终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终180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叠彩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2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叠彩区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6)桂0303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孙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孙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叠彩人民法院(2016)0303刑初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 锋审判员 唐宏辉审判员 刘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