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靖执字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文飞与吉林省嘉骏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飞,吉林省嘉骏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靖执字388号申请执行人:王文飞被执行人:吉林省嘉骏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文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林省嘉骏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山民提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欠款568778.48元,案件受理费4281元、保全费5000元、测绘费725.95元,评估费2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另案申请再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山民提字第4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给付欠款568778.48元,案件受理费4281元、保全费5000元、测绘费725.95元,评估费25000元,4000元,申请执行人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振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