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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民初117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温州新美印业有限公司与维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117之一号原告温州新美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镇小包装工业园区4幢3号。组织机构代码:14578900-6。法定代表人陈敬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维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赞阳办事处黄营村五组。组织机构代理:55066042-5。法定代表人周哲斌,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新美印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维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州新美印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撤诉减半收取635元,诉讼保全费608元,合计12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贾建伟审判员  兰大兵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