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1121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希哲与枣强县顺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希哲,郭承良,枣强县顺和奶牛场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11**执236号申请执行人李希哲,男,195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枣强镇富强路董子艺苑小区富财胡同1号。申请执行人郭承良,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枣强县枣强镇寺宅城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枣强县顺和奶牛场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李强,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枣强县当代城市花园小区5号楼1单元102室。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冀1121民初497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枣强县顺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银行存款人民币9226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