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执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明军与滁州市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军,滁州市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明军,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滁州市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路,组织机构代码71171009-2。法定代表人:程崇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黄明军与滁州市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6)皖1102执23号的裁定,查封了滁州市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滁州市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