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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刘荣召与刘啟合、陈衍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召,刘啟合,陈衍良,闫升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1829号原告:刘荣召。被告:刘啟合。被告:陈衍良。被告:闫升起。原告刘荣召与被告刘啟合、陈衍良、闫升起、刘统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撤回了对被告刘统雪的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荣召、被告刘啟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衍良、闫升起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4年1月7日,被告刘啟合向原告借款18万元,约定利息月息2%,借款期限60天。当日,原告将借款支付给被告刘啟合。被告陈衍良、闫升起、刘统雪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014年6月20日,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余款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啟合立即偿还借款16万元及利息,被告陈衍良、闫升起、刘统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爱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啟合庭审答辩称,对诉状没有意见,都是事实。被告陈衍良、闫升起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7日被告刘啟合向原告借款18万元,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60天,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被告陈衍良、闫升起为上述款项提供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当日,原告将借款支付给被告刘啟合。2014年6月20日,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余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刘啟合由被告陈衍良、闫升起担保向原告借款16万元,有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承诺书、农信客户回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啟合作为债务人,应当按期归还借款,被告陈衍良、闫升起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人刘啟合未按期还款的情况下,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刘啟合偿还借款16万元及利息,被告陈衍良、闫升起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衍良、闫升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啟合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刘荣召借款1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1月7日计算至还款之日);二、被告陈衍良、闫升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保全费1280元,共计4780元,由被告刘啟合、陈衍良、闫升起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本峰人民陪审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申丽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