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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俊伟、张俊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俊伟,张俊霞,侯建英,张伟锋,侯建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642号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西段203号。法定代表人王斌祥。委托代理人XX,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国。被告张俊伟,男,汉族,1974年4月17日出生。被告张俊霞,女,汉族,1973年7月18日出生。被告侯建英,男,汉族,1968年8月23日出生。被告张伟锋,男,汉族,1972年9月2日出生。被告侯建忠,男,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俊伟、张俊霞、侯建英、张伟锋、侯建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淑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