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晋忠诉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晋忠,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273号原告申晋忠(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被告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甲8号。法定代表人杨剑君,经理。原告申晋忠与被告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汽顺达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晋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汽顺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申晋忠诉称:原告于2004年7月2日从被告处购置爱丽舍汽车一辆,之后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宣武支行贷款87000元,由被告作担保人。我于2004年8月31日办理抵押登记,将车辆抵押给被告。现贷款本息已于2005年7月19日还清,但被告已被吊销。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办理注销机动车车牌号为×××的车辆抵押登记,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中汽顺达公司未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2日,申晋忠从中汽顺达公司处购买汽车一辆,车牌号为×××。2004年7月7日,申晋忠从中国农业银行宣武支行办理贷款,借款金额为87000元,由中汽顺达公司对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保证中汽顺达公司将来代申晋忠偿还贷款后对申晋忠追偿权的实现,申晋忠将×××车辆抵押给中汽顺达公司,并办理了该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中汽顺达公司。该贷款本息由申晋忠全部结清,中汽顺达公司没有代申晋忠偿还贷款的可能性,但至今未为申晋忠办理解除抵押登记的手续。另查,中汽顺达公司于2007年2月1日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上述事实,有原告申晋忠提供的购车合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个人贷款补充协议、借据、发票、机动车综合信息查询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结清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中汽顺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抵押权应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现申晋忠已按合同约定向银行清偿了全部贷款本息,债务已履行完毕,中汽顺达公司已没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可能性���双方为追偿权实现而设定的抵押权亦应同时消灭。故申晋忠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申晋忠与被告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办理注销车牌号为×××的机动车的车辆抵押登记。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曹 蕾代理审判员 李 佳代理审判员 李婍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