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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执1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刘云与李利健、殷辉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李利健,殷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刘云。被执行人李利健。被执行人殷辉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长兴法院(2016)浙0522民初00422号判决书,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利健、殷辉辉银行存款82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前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忠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