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菊兰、秦显科、冯林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菊兰,秦显科,冯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247号申请执行人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江勇,理事长。被执行人张菊兰,女。被执行人秦显科,男。被执行人冯林云,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邻水民初字第428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菊兰、秦显科、冯林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菊兰、秦显科、冯林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冯林云所有的登记在其夫冯永春名下的门市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冠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