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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0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田小丽与薛迪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小丽,薛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00030-1号申请执行人田小丽。法定监护人黄登华。被执行人薛迪亮。申请执行人田小丽与被执行人薛迪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田小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薛迪亮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相应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扣划被执行人薛迪亮的银行存款共计58991.20元(本金47987.20元、诉讼费6800元、债务利息3585元、执行费619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田小丽,被执行人薛迪亮的赔偿义务已履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卫军审 判 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