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4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蕊与杭州萧山新街超级购超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蕊,杭州萧山新街超级购超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4320号原告赵蕊。被告杭州萧山新街超级购超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长山头村工人路369号。负责人潘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蕊诉被告杭州萧山新街超级购超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赵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新街超级购超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赵蕊负担。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严潇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楼宇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