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7民初789号原告王某某,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岳某某,女,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媛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个儿子,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无故与原告生气,2013年12月30日原被告因家庭锁事生气后被被告姐接走,至今未归,对孩子及家庭不管不问。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共同分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岳某某辩称,被告没有对孩子不管不问,是把被告打走的,另外欠被告姐5万元,原告不承认,反而想打。没有无缘无故生气,是原告的妈让原告的弟打被告。被告出走是原告让出去散散心,同意离婚。同意原告抚养孩子,现在没能力负担抚养费。欠被告姐5万元共同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岳某某自愿离婚。二、原被告所生之子王嘉宥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岳某某不负担抚养费。三、被告岳某某的婚前财产(四组合柜一套、鞋柜一个、梳妆台一个、布艺沙发一套、被子12条、厅柜两组、长虹电视机一个、美的洗衣机一台、美的冰箱一个)归原告王某某所有。四、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五、原告王某某诉称的共同债务由王某某负责偿还;被告岳某某辩称的共同债务由岳某某负责偿还。其他无纠葛。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翠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