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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杭州缘景居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缘景居建材有限公司,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1812号原告:杭州缘景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科园路9号(杭州夹板市场新区A区1号)。法定代表人:陆功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凯、於成荣,系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城桥经济开发区中津桥路22号1号楼515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缘景居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住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缘景居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缘景居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缘景居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14元,由原告杭州缘景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 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楼金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