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戴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4民初1782号原告戴某。委托代理人王琳、韩春艳,江苏薛志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 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颜梦婷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