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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邓细国与张才全、张才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细国,张才全,张才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580号原告:邓细国,务工。委托代理人:叶修奇,武穴市刊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才全,务工。被告:张才六,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细国与被告张才全、张才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细国于2016年4月15日以被告张才全、张才六无确切住址、难以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细国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细国负担。审判员  王政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