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邓细国与张才全、张才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细国,张才全,张才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580号原告:邓细国,务工。委托代理人:叶修奇,武穴市刊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才全,务工。被告:张才六,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细国与被告张才全、张才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细国于2016年4月15日以被告张才全、张才六无确切住址、难以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细国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细国负担。审判员 王政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