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民特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上海普贝物流有限公司诉荣仪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特178号申请人上海普贝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XX镇XX路XX号XX幢XX号库。法定代表人李红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在祥,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荣仪永,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XX镇XX村XX组XX号。申请人上海普贝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贝公司)与被申请人荣仪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普贝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劳人仲(2015)办字第6749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1、荣仪永承包普贝公司的车辆,双方是承包关系。荣仪永名下还有另一名驾驶员,两人开一辆车。由于双方是承包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普贝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而且,荣仪永在仲裁申请书上表示是2015年10月4日入职,普贝公司认为荣仪永是2015年10月25日开始承包,但仲裁却认定为10月5日入职,该认定没有依据。关于截止时间,荣仪永表示是2015年12月22日,普贝公司认为是12月4日,但仲裁却认定为10月22日,亦缺乏依据。此外,普贝公司已于12月4日支付了荣仪永2015年11月工资及12月4日之前的工资。仲裁裁决普贝公司支付2015年11月及12月工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2、员工信息登记表是荣仪永本人书写,在书写时由荣仪永本人修改,该修改是真实的,并不是伪造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员工信息登记表是普贝公司伪造的,没有采信,普贝公司认为这属于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综上,普贝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为支持其申请,向本院提供员工信息登记表一份。被申请人荣仪永答辩称:普贝公司称双方是承包关系,但并没有签订承包合同,荣仪永不予认可。荣仪永认为双方是劳动关系。荣仪永于10月4日到普贝公司,应该是10月5日填写员工信息登记表,但填表日期却被修改为10月25日。荣仪永于12月22日离职。12月4日普贝公司将款转到荣仪永卡里,记明是10月份工资。因此,普贝公司没有支付11月及12月工资。被申请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普贝公司主张与荣仪永之间系承包关系,但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且,普贝公司要求荣仪永填写员工信息登记表,亦与其该主张不符。鉴于普贝公司提供的员工信息登记表有改动痕迹,仲裁委员会未予认定,并结合有关证据认定入职日期为10月5日。仲裁裁决书明确采纳荣仪永所述来认定离职日期,仲裁庭审中荣仪永表示最后工作至12月22日,因此仲裁认定荣仪永离职日期应为2015年12月22日,裁决书写为2015年10月22日,显属笔误。普贝公司在转账时记明是10月份工资,现又表示该款实际是11月及12月工资,难以采信。综上,仲裁委员会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本案中,仲裁委员会系认为员工信息登记表存在改动痕迹而未采信普贝公司的主张,并没有依据该员工信息登记表作出裁决。现普贝公司以员工信息登记表是真实的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上述分析,本院确认普贝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普贝物流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劳人仲(2015)办字第6749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普贝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倪 鑫代理审判员  顾慧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