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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江门市中嘉置业有限公司,刘豪情与谭英明,李悦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执异11号异议人(被保全人):江门市中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中泰西路**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李杰。委托代理人:杨敏、叶英鹏,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保全人:刘豪情,男,汉族,1972年5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停前镇铁牛村**组026;身份证号码:4211271972********。委托代理人:陈雷,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谭英明,男,汉族,1966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街道狮子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22211966********。被保全人:李悦明,男,汉族,1963年9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开华路**号201;身份证号码:4407241963********。被保全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衡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韦春杰。被保全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马建军。本院在执行刘豪情与谭英明、李悦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江门市中嘉置业有限公司因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江门市中嘉置业有限公司认为本院查封了其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4405的银行账户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查期间,江门市中嘉置业有限公司以刘豪情已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门市中嘉置业有限公司上述账户的查封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江门市中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其执行异议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本执行异议案件审查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江门市中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友华审判员  陈耀强审判员  周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