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1087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袁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离婚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离婚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相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志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