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4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04刑初39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2015年12月2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以牡爱检诉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于当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琳琳出庭支持公诉。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使用个体经营资信证明申领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并持该卡先后透支本金115258.8元。期间还款99310元,尚欠本金15948.8元,所欠款项均用于生活开销。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李某某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归还。案发后,李某某归还所欠款息。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11月18日被公安机关在吉林省松原市抓获,并于同日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2016年12月2日被公安机关解回牡丹江市,并于同日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二看守所。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胡某某的证言笔录、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及临时羁押人员收押、提解回执、信用卡消费明细、还款回单、信用卡申请表、李某某信用卡欠息追缴情况说明、收入证明、账户催收资料信息表、催收通知及催收登记台账、还款证明、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足已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李某某己偿还全部透支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无再犯罪的危险性,经评估,宣告缓刑对李某某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李某某宣告缓刑。为严明国法,打击犯罪,维护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颖审 判 员 王楠人民陪审员 金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仇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