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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5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会智、孟智辉、申安敏、卢粉娟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会智,孟智辉,申安敏,卢粉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5民初68号原告: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嵩县。法定代表人:张晋普,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浩武,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特别授权。被告:李会智,男,29岁。住河南省嵩县。被告:孟智辉,男,26岁。住河南省嵩县。被告:申安敏,男,57岁。住河南省嵩县。被告:卢粉娟,女,37岁。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会智、孟智辉、申安敏、卢粉娟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会智、孟智辉、申安敏、卢粉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93元,由原告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席晓峰审 判 员  陶 森人民陪审员  程晓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