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行赔终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蒋顶银与淮南市八公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安徽凤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纠纷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皖04行赔终4号蒋顶银:你因与安徽凤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淮南市八公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上诉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调取魏修树等人房屋的相关建设手续。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现案件处于二审阶段,已超过了举证期限,本院决定不予准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