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财保字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长军请求对被申请人威海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长军,威海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财保字16-1号申请人:于长军。被申请人:威海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建国。申请人因诉讼需要,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10.5万元),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的标的额10.5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威海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座落于威海市金海滩花园9-2号-307室房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