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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88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丁士柱与刘少华、嫩江县和平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士柱,刘少华,嫩江县和平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88之二号申请执行人丁士柱。被执行人刘少华.被执行人嫩江县和平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嫩江县和平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在永源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有到期货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嫩江县和平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在永源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到期货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贵群审 判 员  于胜军代理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