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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8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8民初322号原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