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8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8民初322号原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