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正刚申请执行李方、向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刚,李方,向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259号申请执行人陈正刚,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1日被执行人李方,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15日被执行人向冬梅,女,汉族,生于1973年11月6日本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方、向冬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方、向冬梅银行存款444705元(其中借款本金400000元、从2014年7月25日至2016年4月15日的利息35155元、诉讼费3650元、执行费59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