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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2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卫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770号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向阳地税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宝俊卿,经理。被告王卫东,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以其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卫东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受。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