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传昌与黄瑞祥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昌,黄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466号申请执行人刘传昌,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东清村三里岗。被执行人黄瑞祥,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八里村民组八里村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4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黄瑞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黄瑞祥的银行存款20350元。二、将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账号:3400171200805250538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