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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3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曹芬英、陈正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曹芬英,陈正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33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181号。负责人:张山明,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富东,原告员工。被告:曹芬英。被告:陈正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曹芬英、陈正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曹芬英、陈正楠归还借款本金77146.63元,分期手续费7321.16元,合计84467.79元(滞纳金、利息已计至2016年3月2日,以后按借款合同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原告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曹芬英所有的浙G×××××奥迪牌汽车(发动机号:345075,车架号:LFV3A24G1D3074666)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东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富东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曹芬英、陈正楠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27日,被告曹芬英向原告申请办理金穗乐分卡。同日,向原告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用于购买奥迪汽车。同年12月19日,原告与曹芬英、陈正楠签订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曹芬英、陈正楠向汽车经销商购买奥迪牌汽车一辆,总价为345523元,并以其金穗购车专用卡以透支方式向汽车销售商支付购车款,透支金额为252480元。原告作为透支债权人,将252480元整划入曹芬英所指定的汽车经销商卡内。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原告偿还透支的资金,共36期,还款日为每月10日前,并同时交纳手续费23960.36元,每期还款金额为7678.56元。如果曹芬英、陈正楠没有按约按时足额存入资金,原告有权收取利息和滞纳金,利息按该期应还未还债务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该期应还未还债务标准收取。被告曹芬英以其购买的汽车为上述分期付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奥迪牌汽车,发动机号:345075,车架号:LFV3A24G1D3074666,抵押物暂作价345523元。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手续费、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同日,陈正楠签署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连带责任。2014年1月4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机动车登记编号为浙G×××××号。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资金划入指定的账户内,后曹芬英、陈正楠从2015年7月份始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偿本付息而由担保人代偿。截止2016年3月2日,尚欠透支款本金77146.63元,手续费7321.16元。本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芬英、陈正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透支款本金77146.63元,手续费、滞纳金、利息(计算至2016年3月2日手续费7321.16元,以后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在上述债权及诉讼费用范围内对被告曹芬英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G×××××号奥迪牌汽车(发动机号:345075,车架号:LFV3A24G1D3074666)一辆享���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6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1912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账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季东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喻志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