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幕尚石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幕尚石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5民初571号原告:宁波市幕尚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梅林。法定代表人:施永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行态,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佳红,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东方商务中心1幢1号(4-10)。法定代表人:周科宏。委托代理人:朱家宇,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幕尚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幕尚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幕尚石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52元,减半收取计5776元,由原告宁波市幕尚石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谢 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裘立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