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3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赵青益与刘克雄、刘成、刘勇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青益,刘克雄,刘成,刘勇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民初797号原告赵青益,男。被告刘克雄,男。被告刘成,男。被告刘勇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青益诉被告刘克雄、刘成、刘勇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在本院主持之下,被告刘克雄对原告赵青益赔偿了2000元,原告赵青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青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青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青益负担。审判员 薛友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应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