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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2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贺天宇与合肥巴蜀传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华东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天宇,合肥巴蜀传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华东,李德,李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214-1号申请执行人:贺天宇,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合肥巴蜀传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华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华东,合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李德,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合肥有限公司股东,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李浩,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合肥有限公司股东,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天宇与被执行人合肥巴蜀传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华东、李德、李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16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巴蜀传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华东、李德、李浩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6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四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