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16)民初501号原告秦晏与被告蔡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蔡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501号原告秦某。被告蔡某。原告秦某与被告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诉状列明的地址查无此人,无法送达,后本院依法告知原告,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被告蔡某的详细身份信息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秦某在起诉状中列写的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本院告知原告进行补正,但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进行补正,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继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