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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刑更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罪犯尤德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尤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更212号罪犯尤德春。现在黑龙江省讷河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3日作出(2005)黑刑一终字第4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尤德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讷��监狱于2016年3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尤德春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尤徳春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根据其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尤德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5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娜审 判 员  石玉芳代理审判员  田 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